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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现场】讲述:治“污”

浙江检察 2024-03-18

1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办第二届案例讲述会活动,本次讲述会以“法律监督:依法能动履职 服务两个先行”为主题,来自全省各地的一线办案检察官站上舞台,用TED演讲的方式,为大家讲述自己所承办的11个案件。


今天,带大家一起回顾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胡强讲述的《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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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刑案之“问”

大家现在看到的这张照片,是2020年9月在仙居县现代医化园区旁的永安溪边拍下的。从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河滩边的绿化带上,不知从哪里偷排的工业废水渗透河堤,长达1公里,像一道“伤疤”,日积月累后变成了红色。


仙居永安溪是台州母亲河,有“全国最美家乡河”的美称。但因企业偷排废水等行为,永安溪河滩上一度形成长达1200多米的黄色渗水区域,污染触目惊心。

污染从何而来?


2020年6月6日,浙江某贵金属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因生产过程中存在渗坑、偷排、漏排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9月9日,该公司、李某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30日,我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而这,只是我们故事的开始。


2021年3月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对李某以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商请我院提前介入。


拿到移交过来的卷宗,一连串疑问在我的脑海里盘旋:偷排废水的行为长达两年多,为什么一直没有被查处?他们是靠什么躲过一次次执法检查,生意越做越大?


随着审查的深入,一个“围猎”与“被围猎”的故事愈发清晰。


精准围猎之“局”

2013年,李某创办公司,从事含银、钯、铂废催化剂回收利用等业务。由于环保行业所涉各项审批及执法检查较多,为了能“钻空子”,他迫切需要找到一座“靠山”。


很快,时任仙居县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王某某进入了他的视线。他觉得,王某某从业时间长、背景硬、关系广,很多事情都能摆平。


为了攀上这棵“大树”,他花下重金,经常投其所好。


得知王某某经常出差,但驾驶的帕萨特轿车性能差时,李某很快就砸下40万元为他买了一辆二手辉腾轿车;听王某某说想要退休后赚大钱,李某心领神会,约定提炼含铑废催化剂的利润他们俩各占一半。


在觥筹交错、利益交换中,两人的关系越走越近,李某通过王某某的职务便利,为自己的公司“扫清障碍”,谋取了大量的非法利益。

接受调查期间,李某的供述并不稳定,尤其是关于行贿数额和细节上的说法,前后有很大出入。为此,我们建议监察机关继续讯问以获取稳定供述,进一步补强证人证言、调取客观证据,均得到采纳。


经过我们一个多月的审查核实,案件“拼图”逐渐完整——为了在办理危废许可证、经营生产、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等方面得到照顾,李某多次行贿,共计678万余元。


行贿主体之“迷”

案件事实搞清楚了,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又来了:行贿主体究竟是公司还是个人?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量刑相差较大,如何区分?


我们参阅了大量的刑法理论、司法案例与法律规定,一层一层揭开了行贿主体的“神秘面纱”:从行贿目的看,李某是法定代表人,行贿目的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使公司在经营生产等方面得到照顾;从行贿意志看,行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公司经营所得,应当认定行贿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从利益归属看,行贿最终受益对象是单位,认定为单位行贿更符合案件事实,也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从办案效果看,以单位行贿罪认定将同时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让公司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警醒其筑牢守法经营底线,同时警醒其他企业行贿之路走不通,唯有合法经营才是持续健康发展的正道,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基于此,我院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就案件定性进行了充分沟通,最终以涉嫌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


修复净化之“路”

归案后,李某抱头痛哭,他说,“我对自己的行贿行为感到悔恨。我触犯了法律,违背了初心,愿意认罪认罚,承担一切生态修复责任。”


公司、李某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提出从轻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该公司罚金9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5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案子到这里还没有结束。我们制发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环保部门与该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框架协议》,督促该公司预缴生态修复金200万元,并持续跟进监督开展生态损害修复。

如今,永安溪的水质正在日益改善。就像斩断那些污染河流的废水一样,我们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强与监委配合制约,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此斩断“围猎”干部、致使腐败蔓延的重要推手,真正实现对“污染”的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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